隨著時代的發展,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也納入了征收范圍之中,很多農民對土地征收相關法律規定都比較陌生,不知道開展農村土地征收有哪些規定,本文結合相關法律政策進行解讀,希望對被征收的廣大農民有所幫助。
1、土地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2、土地征收部門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土地征收程序必須要依法律規定進行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這六步程序進行。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4、土地征收必須保障被征收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以上就是開展農村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部門、征收程序以及征收補償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凡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征收農民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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