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與拆遷方常常會因為拆遷補償問題產生矛盾,而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利,有人選擇大打出手,更有人選擇訴諸法律。事實上,在拆遷補償方面,法律是給足了被拆遷人保障的。凡違背補償原則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簽!在拆遷實踐中,以下四點被拆遷人要格外注意。
一、先拆遷后補償
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強調,實施房屋征收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拆遷方只有履行好了補償義務,才能依法要求被拆遷人搬遷,并且不允許出現“不補償就強制搬遷”的情況。
然而實踐中,有的拆遷方為了完成自己的不法目的,常常會提出“先搬遷后補償”的要求,這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是絕對不利的。被拆遷人必須要堅定立場,在沒有談好補償、沒有簽訂協議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貿然搬遷,否則最后合理補償很難得到實現。即便說已經簽好了內容合理、形式規范的補償協議,也不能將搬遷程序前置,而是要在拆遷方依法給足補償款后再進行補償。同時要知道,“逼遷”也是違反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的規定的,法律禁止拆遷方以暴力、威脅或斷水斷電等非法方式進行逼拆,因此遭遇逼遷被拆遷人不應輕易妥協,而是要積極收集證據,適時予以法律的反擊。
二、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
拆遷方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這是剝奪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的,是涉嫌違法的。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1條的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置換。
如果說地方不顧被拆遷人意愿強行安排,比如直接在補償方案中硬性規定只有貨幣或安置房這一種補償方式,對此被拆遷人可以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并進一步協商要求自己的想要的補償方式。還有的在作出補償決定時直接單方面決定補償方式,這同樣沒有保障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對此被拆遷人可以盡早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簽空白協議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5條的規定,征收雙方應當就補償的各項事宜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訂立后,若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實踐中,有的拆遷方會以高額獎勵或其他補償承諾鼓勵被拆遷人在空白協議上簽字,須知空白協議本身是涉嫌違法的,更是不利于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因此,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并且應當拒絕在空白協議上簽字。說協議中存在空白項,那么拆遷方事后填上去的極有可能是與當初協商好的有重大差距的,拆遷方不愿意履行承諾,這也就意味著被拆遷人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去撤銷或變更協議內容,補償利益將遭受很大的損失。總之,空白協議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與風險,能拒簽就要拒簽,不能拒簽就必須留取證據證明自己簽訂的是空白協議。
關于補償協議,一定要注意,補償不合理不簽字,不簽空白協議,不信口頭承諾,留存協議原件。
四、補償款明顯低于于現在的房價水平
實踐中,常常會存在拆遷方以政策為由來壓低補償的情況,但不能說談政策、談文件,就可以罔顧事實,就可以不考慮被征收房屋實際價值,并且地方政策是不能大于法律的,依法補償才是正途。
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19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您的房屋拆遷補償均價低于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例如周圍房價7000/8000元每平米,而拆遷方卻僅僅補償3000/4000元每平米,請注意這種情況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應當積極談判協商或盡早通過訴訟手段來達成合理補償的訴求。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我國對保障房的定義是: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
1.保障對象的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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