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當初拆遷方說補償是地方政策定死的,這一塊都這么補,不可能再提高了,對于政策我實在是沒有辦法,只能默默接受無奈簽字??墒呛竺嬗泻脦准也疬w戶卻通過法律維權提高了大幾十萬的補償,我能反悔當初簽的協議嗎?能要求和他們一樣的拆遷補償嗎?”
上述情形在拆遷中并非個例,很多被拆遷人都有類似的遭遇,那么針對上述問題,要提醒大家三點重要事項。
一是征地拆遷最終要依法律進行,而不是依政策。拆遷方用政策來進行壓制,一方面強調政策的不可逆,補償是地方政策規定的,是誰都不能改變的,另一方面給被拆遷人扣高帽子,不同意就是跟政府對著干,不配合工作。很多時候,地方政策從拆遷方口中說出來時,似乎就是金科玉律,其權威好像也超越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事實上,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必須符合其上位法律及法規的規定才是合法的,否則就是涉嫌違法的,最終是可以導致無效,這部分拆遷方正是抓住了被拆遷人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有所欠缺的弱點。因此,被拆遷人遇到了征地拆遷,應該要充分的通過法律規定去了解具體的、合理的補償標準,而不應輕信拆遷方口中甚至連紅頭文件都沒有的所謂的政策。
二是法律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法律也講究原則,誰維權誰受益。有的被拆遷人可能抱有這樣的想法,拆遷都是統一進行的,如果說有的拆遷戶法律維權后提高了補償,那么沒有維權的也應該提高補償。這種想法是沒有道理的,法律講究誰維權誰受益,如果你不主動伸張,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去提起相應的維權程序,那么法院也不會主動給你維權,而通過訴訟等途徑要求的補償權,只會給予提起訴訟的相關被出去人,其他沒有起訴維權的人是無法獲得同等補償的。
三是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如果還對補償存在異議,那就一定不要簽字,并且被拆遷人有權拒絕簽字。須知,簽了字也就意味著認同了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條件,沒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或可導致無效的情形,不得反悔,即便被拆遷人是在被欺詐、逼迫的情形下簽的,也會礙于缺少證據而變得非常被動。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等簽了之后,才發現這補償非常的不合理,此時如果被拆遷人想要再撤銷補,基本上是不大可能了,因為該補償協議已經產生了法律效力了。不少拆遷戶因拆遷損失了不少利益,越拆越窮,導致這個結果的重要原因就是輕視了協議中“簽字”的作用。
律師認為:法律對房屋征收補償做了明確的規定,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最低標準為拆一還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下降;先補償后搬遷等等。因此,被拆遷人要有重點的去了解法律,通過法律去判斷補償,被拆遷人如果發現拆遷方所給的補償確實明顯偏低的,可以和拆遷方繼續談判,要求增加補償。如果拆遷方態度強硬溝通不下,建議被拆遷人要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權。
其次,在征收的過程中,被征收的老百姓也是有很多救濟的辦法的。比如在征收公告和補償方案發布之后,是可以及時的反映自己的意見的。一般來說,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
1、在要準備拆遷的時候,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關注和搜集拆遷人和政府部門頒發的文件:拆遷地塊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拆遷公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以及兩個
房屋征收土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主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些知識,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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