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明顯是低于法律標準的,而自己已經作出了不簽字的決定;明明就知道拆遷方的行為是違法的,私自制定評估機構、不允許選擇補償方式、直接斷水斷電逼遷等等;談判僵持不下,拆遷方直接強拆威脅,聲稱“再不搬遷,再不按要求在協議上簽字,就要強拆了”等等。在這些情況下,被拆遷人有著很強的維權必要性。但是當提到委托律師介入時,也許是對法律不抱有信心,也許是不愿意與公權力對抗,又或者寄希望于其他更省金錢成本的維權方式,很多被拆遷人總是想著要再等一等,有些甚至堅定的表示“等到被強拆了再請你們律師打官司”,有些等著等著果然就遭到了強拆,然后心急如焚。
那么,對于那種“被強拆了再維權“的想法及做法,律師其實是有些無奈的。
眾所周知,征收拆遷中維權最為重要的行動之一就是要守房,只有守護好自己的房屋,才有進行有效協商、談判的籌碼。那如果房屋已經被強拆,籌碼已經失去了,被拆遷人在后續的維權中,尤其是在爭取更高補償的問題上,必然是極其被動的。并且房子被強拆后,本應當通過正常征收補償程序獲得的房屋補償很可能轉變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予以解決,而行政賠償訴求的完整實現需要各種有效證據加持,但實際上很多重要的證據可能已經隨著突如其來的暴力強拆而蕩然無存了。總之,房屋被強拆之后才開始維權,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此時的爭取空間、維權難度、維權效果等都是相對不利的,顯然依法救濟目標的實現必然會更加困難。大家在維權時應該要做好這方面的一些思考。
當然,被拆遷人想什么時候維權,想什么時候委托律師介入,這都是自由選擇的事情,別人無權干涉。但是必須要跟大家著重強調的一點是,行政訴訟是有起訴期限,對此法律有著嚴格規定,并不是你想什么時候起訴就可以什么時候起訴。如果說錯過期限法院將不再受理該案件,那么被拆遷人也就失去了司法救濟的權利,很難再通過法律維權。尤其是遭遇強拆之后,起訴維權期限非常緊迫。
有關的行政訴訟法律規定如下圖: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分析一下強拆的起訴期限問題。如果說對方告知了法定期限,被拆遷人是知道起訴期限的,那么就從強拆發生之日算起起訴期限為6個月,要提起行政訴訟的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如果對方沒有告知起訴期限,這個時候起訴期限就是從知道起算6個月內,但再怎么算也不能超過一年。總之,被拆遷人在知曉強拆發生之日起,最短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而最長也只能在1年內提起,一旦錯過期限,強拆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非法強拆的起訴期限相當短,被拆遷人不可再任意蹉跎。實踐中有的拆遷戶遭到了非法強拆,之后卻是盲目上訪、媒體曝光等,把法律當最后的希望,幾年后才過來求助律師,那么這種情況早就已經錯過起訴期限,律師顯然也無法作為。
房屋征收補償合不合理,畢竟嚴重的關系到征收后的生活水平問題,違法強拆更是涉及到自身重要財產,因此維權是不可以回避的。如果說自己做不到通過談判解決問題,又沒有其他的辦法能實現理想的補償訴求,那就要盡早將法律途徑維權提起日程。最后還是要提醒一下,“沒簽沒拆”永遠是委托拆遷律師介入維權的最佳狀態。尤其《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是最具效果的兩個維權程序,如果能及時針對它們進行救濟,贏了也就意味著能夠基本落實合法合理補償。
沒有房產證不一定會被強拆。沒有房產證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違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未申領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遷時應按照合法程序給予補償。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房屋,國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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