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個在補償問題上已經呈現出消極態勢的征地拆遷,被拆遷人想要爭取到合理且滿意的數額,無論是自己去主張訴求,還是找律師解決問題,都需要一個良好的維權基礎與維權環境,就比如說尚未簽協議,被拆遷人沒有自愿簽字才有繼續爭取補償的可能,再比如房子還未遭強拆,此時談判最重要的籌碼還掌握在手中。因此,被拆遷人無論是在哪個階段,面臨著怎樣的難題,只要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就要作出一個有利于后續維權的選擇。這里要提醒大家,在拆遷中應該要堅持這“五個不要”,這是獲得合理乃至高額補償的重要基礎。
一、不要提早搬遷
實踐中,面對影響正常生活與生產經營的臟亂差的拆遷環境,有的被拆遷人會選擇提早搬遷。那么在補償還沒談妥、協議還沒簽訂前,是不建議大家貿然搬家。而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是,你在沒有任何逼迫的情形下、在沒有相對緊迫的情況下就自己搬遷了,這會讓拆遷方覺得你好像沒有維權的決心,甚至是沒有爭取的想法,到時候直接給你降低報價。
二是,眾所周知,拆遷維權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就是要守房,守住了自己的房屋,才有協商、談判最為可靠籌碼,才有著談判的優勢地位。如果你貿然搬遷,家中無人,如何能防止拆遷方來偷拆強拆。
三是,被拆遷人搬遷后不在原先的地方居住,可能就沒有辦法第一時間獲取此次拆遷相關信息,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錯過,這也很容易讓大家陷入被動。
事實上,即便是已經簽了補償協議,也不能先搬遷。法律賦予大家的權利是先補償后搬遷,一定要在拆遷方支付完全部的拆遷補償款后再搬遷,而不是把補償程序后置到搬遷騰房之后。
二、不要盲目簽字
拆遷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在沒有弄明白其內容,在沒有弄清簽字后將產生的法律效力之前,最好是不要草草的簽字了事,以免對自己的權利或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尤其是針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如果對安置補償方案和拆遷方提出的補償款不滿意,那就不要簽字,簽了就意味著你認可并接受了補償協議中的內容,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之后被拆遷人很難再通過法律程序去反悔協議、反悔補償。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如果是自愿簽字的,這就相當于失去了救濟的一個權利基礎。
三、不要隨意報價
在不清楚按照法律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算下來的合理補償到底是多少之前,被拆遷人可千萬不要急著報價。一旦報價報高了,雙方溝通又不及時,對方會覺得你沒有誠意,油鹽不進,到時候談判可能直接宣布破裂,被拆遷人失去了談判解決問題的機會,著實可惜。而如果報價低了但你可能自己不知道,這時候拆遷方直接同意了,但是你事后才發現這個補償是有損自身權益的,此時還想再爭取就會比之前困難很多。因此,在時機未到時,被拆遷人盡量少開口說話,以免喪失獲得高補償的機會。
總之,被拆遷人不要急著報價,可以先聽聽對方的補償意見,再了解一些法律知識,結合補償方案、評估結果等,弄清楚到底該要多少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又是在合理范疇內的,在這個基礎上再進行具體的交談。
四、不要大意上交材料
拆遷方在進行一些程序,比如要評估時,可能會借機要求大家上交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件。對于這種情況,很多樸實的老百姓不設防,直接就上交了。那么提醒大家,無論拆遷方是出于什么原因說要證件,在拆遷補償確定、到位之前,大家最好不要直接把證件原件交由對方帶走,要交就交復印件。因為這些證件都是大家享有合法財產的重要證據,被拆遷人應該要好好保管這些證件,以免因為證件缺失而造成合法補償及維權困難。
五、不要錯過時效
雖然法律嚴格規定了強拆的執行,然而實踐中不僅法院裁定的行政強拆卻依舊不在少數。如果遭遇了未經手續直接強拆等違法強拆行為,被拆遷人想要維權的話,一定要及時并堅決的提起確認強拆違法的行政訴訟,進而需求協商對話解決補償問題,或者確認強拆違法后進一步申請國家賠償。
違法強拆之后,被拆遷人其實已經別無他法,所以一定要珍惜司法救濟的權利。那么被拆遷人此時要提起訴訟的,應當要在強拆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如果沒有告訴起訴權,則是一年的時間。因此,一旦遇上違法強拆,盡快起訴,才是正確的做法。
事實上,針對評估報告、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等,法律均賦予了大家司法救濟的權利。對于一些重要的程序,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救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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