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鎮化不斷推進,很多地方出現了拆遷方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在與被拆遷人就安置補償事項協商不成就對被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等違法強拆行為,迫使被拆遷人搬遷,若被拆遷人拒絕拆遷,拆遷方則會組織人員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那么,房屋被違法強拆后被拆遷人申請國家賠償,賠償范圍和標準是什么呢?
房屋被違法強拆后賠償范圍和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賠償。如果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且已被強制拆除,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另外,根據最高法對于違法強拆的行政賠償問題確立了明確的賠償原則:對于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2、停產停業損失賠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房屋租金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賠償。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且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
房屋被違法強拆后主張哪些賠償?
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補償問題未達成補償協議且未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主張國家賠償來救濟。 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因強制拆除已經滅失,房屋價值無法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根據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如果拆遷方違法強拆了合法房屋,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房屋被違法強拆,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很多被拆遷人因房屋被強拆后堅持上訪或和拆遷方頑強對抗,最終錯過了法律規定的維權期限。
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暴力強拆,政府在無證的情況下強拆,也是違法行為。強拆也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必須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強制執行的通知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進行拆除。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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