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標準作了新的規定,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明確為區片綜合地價,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且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讓綜合地價更為公平、透明。另外,新法還對地上構筑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作出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確立了新的補償原則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明確規定征收農用地的補償費用
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3、徹底改變了過去以年產值倍數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規定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對制定區片綜合地價工作提出了要求。區片綜合地價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公布內容應當包括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比例、實施時間、新舊標準銜接措施等。
4、新增對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對國有土地房屋征收,2011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對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問題,在原有工作實踐中一直作為附著物考慮,沒有專門規定。新《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多種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可以看出,新《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對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的保障。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一、申請協調、裁決的范圍(1)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2)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3) 實行區片綜合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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