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21年深圳市福田區支持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政策》及《2021年深圳市福田區支持科技創新發展若干政策申請指南》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福田科技金融業務流程,有序開展福田科技金融業務,有效解決福田區內中小微科技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特向深圳市內銀行、融資擔保公司征集“科技金融信貸貼息支持-科技成長貸、科技孵化貸”合作意向。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篩選程序
(一)金融機構根據本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申請材料;
(二)深圳市福田區科技創新局組織開展資料審核工作,確定入選單位名單后將在福田區科技創新局官網公示;
(三)區科創局與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二、條件要求
(一)銀行
1、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銀行的深圳市級分行;
2、深圳市內網點不少于5家;
3、具有針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政策或者專屬產品;
4、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若成立未滿3年,自成立之日起)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5、對科技型企業貸款有一定的經驗及規模;
6、政策性銀行、總行注冊地在福田區且業內排名領先、業務范圍輻射全國的商業銀行不受上述1、2條限制。
(二)擔保公司
1、持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性擔保公司;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冊時間2年及以上,注冊資本(實收資本)1億及以上、有一定的融資性在保余額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未出現虧損的融資擔保公司;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銀行總授信額度超過1億元人民幣;
4、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風險補償機制健全,具有規范的擔保評估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配備或聘請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的相關專業人才,風險控制能力較強、代償及時。
(三)符合以上條件,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合作:
1、在“信用中國”等網站上有嚴重失信記錄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過重大處罰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優先考慮:
1、設有科技企業服務中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2、在區內設有科技支行;
3、具有從事科技企業信貸業務的專營團隊;
4、具有針對科技型企業的審批團隊和審批通道;
5、具有針對福田區科技型企業的特色產品和服務。
三、進退機制
(一)確定合作關系后,嚴格按照福田區科技金融業務流程開展相應業務,違背流程或向企業傳遞不實信息的,經查實將被取消備案資格;
(二)每年至少落實5筆以上具體業務(含擔保),否則來年將不再予以合作。
四、材料清單
(一)《深圳市福田區科技金融合作銀行申請書》(見附件);
(二)針對科技企業的工作思路、團隊構成、過往業績(近三年對福田企業的放款數、壞賬率)、科技金融相關產品邏輯思路及介紹(可附相關宣傳折頁);
(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復印件(銀行提供)、《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擔保公司提供);
(四)科技企業服務中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科技支行介紹材料(無固定格式,需包括具體中心或支行的簡介、設立文件、近三年業務開展情況、專業人員配備情況,此項非必須提供項);
(五)近三年獲得的國家、省、市金融監管機關頒發的公司金融類產品獎項材料(此項非必須提供項);
材料都需加蓋公章及騎縫章。
五、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
福田區科技創新局。
(二)受理方式:
1、有意愿的金融機構自即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周五)24點止,將加蓋公章的掃描電子版材料發送到郵箱hex@szft.gov.cn;
2、紙質材料送至深圳市福田區科技創新局2506號房(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紙質材料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紙質申請書請使用A4紙雙面印刷;資料按照“材料清單”排序。所有材料每份材料第一頁加蓋分行公章,2頁以上加蓋騎縫章;
3、紙質材料可通過快遞寄送,截止時間同上,以寄出郵戳時間為準,郵寄地址為: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深圳市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科技發展科收;
4、聯系電話:何女士 82918756。
深圳市福田區科技創新局
2021年7月7日
政策熱線:0755-8625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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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以下這六個程序步驟進行征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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