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征收房屋過程中,相應的補償是針對房屋所有人進行的,但在現實中,經常出現房屋承租人租住房屋多年,在征收時以租賃合同沒到期為由,想要與房屋所有人分的補償款的情況,那么作為房屋的承租人能否獲得補償呢?
有這樣一個案例:
小張與某公司簽訂了《資產租賃協議》,雙方約定該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處商業樓出租給小張經營,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間,如果因政府征收,則雙方同意自該公司通知小張時該協議終止,小張對租賃物的裝飾裝修產生的費用,該公司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2019年5月,案涉租賃房屋被征收。該公司書面通知小張終止履行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并要求小張搬出并交還租賃房屋。小張同意搬出,但要求該公司賠償其裝修損失、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等。
該公司則認為,小張并不是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根據法律規定無權獲得補償,且雙方也在合同中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拆拆公司不承擔責任。
小張是否有權獲得裝修損失賠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資產租賃協議中約定小張對租賃物的裝飾裝修產生的費用,該公司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但因征收方給予的相應裝飾裝修補償應當歸承租人享有。因此小張有權獲得裝修損失補償。
小張作為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雖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在該公司與征收部門未對其臨時安置的情況下,有權獲得該公司實際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中的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故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向小張支付裝修損失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
盡管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于承租人能否獲得房屋征收的補償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獲得拆遷補償,主要需要考量征收補償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約定。
在當事人對承租人的相應補償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租賃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征收補償協議以及出租人接受補償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所以,如果是企業租賃的房屋被征收了,承租人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的。
具體來說,對于房屋征收補償的分配,通常如下進行:
1、出租人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獲得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
2、 承租人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有權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安置的補償和臨時安置的補償;
3、對于裝飾裝修部分,其中能夠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離;其中不能拆除的,如果合同還未到期,則該部分的補償由承租人享有;
4、對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需要根據雙方的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和出租人受到補償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三個條件:①房屋征收必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房屋征收
一、征地報批前1.征地情況告知市、縣國土資源局制作《征地告知書》并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并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
拆遷方應該按照當地規范向被拆遷人領取所有補償金額的以下幾種方法;1、拆遷補償費用,是對被拆遷人房屋損失的補償,一般按照房屋的結構按照平方米進行計算。2、搬家周轉費,是對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之后,房屋沒有下
根據農村土地法律規定:咱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和規定上有表明,農村宅基地補償依據區片綜合地價,房屋是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的拆遷補償分三種:1、貨幣補償,即直接用現金一次性補償清楚;2、產權房屋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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