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申明:以下文章內容轉自百君律師事務所,作者:劉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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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律師,搞懂自己身處行業的業務和稅費問題,是非常有必要的。相信各位律師平常兢兢業業,夙興夜寐,在律師執業,即做業務這方面,一定是非常精通的,但對律師行業的稅負問題,具體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的稅負問題,就未必了解的那么透徹了。
現在有個提法,向管理要效益,即不光要會做業務,還要從會計、稅務方面著力,合理的規劃的自己的業務模式,籌劃安排自己的業務收入、合作分配、費用報銷等情況,運用法律、財務、會計知識,提前深入經營業務的前端,在業務實施之前,就要對業務進行籌劃,因為業務決定了會計,決定了稅務,決定了法律風險,而不是反過來。要做好管理會計、稅務籌劃和法律籌劃,本質都需要深入前端對經營業務進行籌劃。這樣才能合法合規的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不是在業務已經發生,款項已經收到,各月收入不均衡的時候,再胡亂找發票報銷,這樣對律所和個人來說,不如實做賬、不依法交稅,風險都太大,往往得不償失。
一、律師事務所的主體性質
大家往往說,律所有兩種,公司制和提成制。這個說法,是不嚴謹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不辦理工商登記,沒有營業執照,只取得司法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即對外來說,所有的律師事務所,都是憑司法局發的一個執業許可證在搞經營,只是在內部的管理方法上,有公司制和提成制的說法。并且公司制這個說法也不嚴謹,還不如叫合伙企業制,現在律所是成不了公司的。所謂的公司制和提成制,在會計上和稅務上,處理都是一樣的,只是對律所中的律師個體而言有所區別,除了類似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所以外,公司制和提成制,在法律上都是合伙。
具體來說,提成制中有幾類人:出資律師(合伙人),提成律師(掛靠),工薪律師(雇員),行政、財務、后勤人員等(雇員),有的還有律師個人聘請的勞務人員(不屬于律所的雇員);而公司制中往往就是沒有幾類人中的提成律師(掛靠),除了合伙人外,其他律師都是雇員,取得的所得都是工資薪金所得。因為律師事務所的出資人要承擔無限責任,不像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也沒有實現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所以律所和公司,二者的區別是涇渭分明的。自稱公司制的律所,如果內部制度設計和執行上,不那么嚴格,則同提成制沒什么區別,相比來說,提成制還更多元化一點,靈活一點。
提成制就是掛靠,具體又分兩種,一般的提成制和柜臺制,其實就是管理費收取的方式不同。一般的提成制,律所提供辦公環境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務,律所在每個提成制律師的創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于律所的管理成本及作為合伙人的利潤分紅,除此之外,則不向提成律師收取其他如辦公場地使用費等。而柜臺制,就是律所提供不同檔次的辦公室、辦公桌以及各類行政、后勤服務,供提成制律師選擇使用,提成律師選擇不同的檔次,相應支付不同標準的場地租用費和服務費,這些費用固定標準固定支付,不隨提成律師創收情況波動調整,此外律所不從提成律師的創收中提取費用。一般的提成制,律所的提成隨律師創收的增加而增加,柜臺制則即便律師沒有創收也要固定支付相關費用,二者各有所長。當然,這兩種區分也不是絕對的,混用變形的都有,程度不一而已。
我國法律對律所的主體地位定性不明,這是非常獨特的一個狀況,由此導致律師事務所在實踐經營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律所究竟是不是企業?“或許,因為字面或者政策原意理解錯誤,導致部分省市區社保局將律師事務所列入非企業、非個人、非個體、非事業境地”(高子程律師語)。
1、大家經常遇到,招投標的時候,律所遞交的投標文件,被人家詢問為何沒有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是什么東西?又如律所采購了商品和服務,銷售方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有時會認為律所提供的稅號給錯了,因為律所的稅號同企業或者公司的稅號明顯不一樣。
2、律所算不算企業?國家給企業的優惠政策,律所能否享受?比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間國家出臺的階段性社保費減免優惠政策,律所能不能享受?在各地就引起了爭議,有的認為律所不是企業,不能享受;有的認為律所是企業,應當享受。北京律協會長高子程律師就此向北京人社局提了建議,北京地區現在倒是明確了律所可以享受企業的階段性社保減免政策,其他各地還有待明確。因為要先確定律所是不是企業?如果不是企業,則免談優惠;如果是企業,才能進一步劃分是小微企業還是大企業,分別對應享受不同的優惠政策。
3、律師和律所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其他關系?有的地方判例,認為是勞動關系,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有的判例,認為不是勞動關系,是掛靠,不能認定工傷,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4、律師行業的稅負負擔相比會計師、稅務師等中介行業,是否明顯過重?有的認為律師個人的稅負遠遠高于會計師和稅務師的負擔水平,認為財政部主管會計師行業,稅務總局主管稅務師行業,二者都給自己主管的行業爭取了優惠政策,但司法部主管的律師行業,沒有給律師行業爭取到相應的優惠政策,也沒有考慮到律所作為市場主體經營便利的需要,沒有要求律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當然,也有會計師和稅務師行業的從業人員,羨慕律師行業的提成律師可以有30%的辦案費用支出扣除額。
二、律師事務所涉及哪些稅費
律所的主業相對單一,就是提供法律服務,取得的收入為案件代理費、咨詢費、顧問費等,主要涉及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我國的法律禁止律師事務所從事投資經營等非法律服務經營業務。律所不同于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出資人即合伙人按照各自實際從律所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戶,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律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不繳納印花稅。律師個人從律所取得收入,繳納的就是所得稅,一種是按經營所得納稅,一種是按綜合所得的工資薪金納稅。
因為律師行業不像生產企業,基本沒有原料和設備的采購,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很少,且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源自律師的人力資源,包含個人的學識、智慧和經驗等,是無形的,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律師行業提供的法律服務建立起規范科學的成本核算會計體系,諸多因素導致律師行業可稅前扣除的費用過少,整個行業稅負偏重,行業發展受到極大制約。相比其他行業,律所進行稅務籌劃受到的限制更多。
比如通過設立咨詢公司,將法律服務收費部分分流到咨詢公司,律所采購咨詢公司服務,取得咨詢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這種方式可能被稅務機關做關聯交易調整補稅;又如通過到稅收優惠區設立分所,以分所倒裝收入,對面臨司法部強監管的律所來說,這種方式也不太具有可行性。
如何根據每家律所的具體情況,做出最佳的籌劃安排,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在律所經營過程中,有兩個細節問題,容易被忽視。
一是律所的法律服務合同往往是各個案源律師在負責簽訂,收款開票都相對隨意。筆者建議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最好和實際收款時間不要相差太多。根據增值稅的規定,若合同約定收款時間到了,但律所并沒有收到錢,此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了,律所需要墊付增值稅款,直到從客戶那邊收到款項為止。
二是律所為客戶代收代付案件受理費、仲裁費的時候,部分代收代付費用有可能被認定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來說,代收代付給法院的案件受理和仲裁的仲裁費,屬于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但仲裁費中有特殊情形,有的仲裁機構實行經營性服務收費,比如上海地區,收費后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不是收據,是可以抵扣進項的,對這部分律所代客戶代收代付的仲裁費,有可能被認定為價外費用,被要求繳納增值稅。另外,律所為客戶提供的代管賬戶服務,該賬戶中代為保管的款項,以及律所在執行案件中,代客戶收取的執行案款,都會被視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價外費用,被計征增值稅。建議律所在為客戶提供代管賬戶服務和代收執行案款服務時,考慮到因此產生的增值稅負擔,在服務報價中予以反映。
三、律師個人的稅費籌劃
在律師事務所中,律師個人的身份可能有三種。一種是合伙人即出資人,該類人不論其從事務所取得的收入名目叫什么,分紅也好,提成收入也好,還是叫作工資也好,其從事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比照個體戶,按照經營所得納稅,適用三級稅率,最高35%,合伙人可以據實報銷辦案費用;一種是提成制律師,提成制律師就是可從其本人創收中獲得分成收入的律師。提成律師不管是只提成沒有工資,還是既有工資又有提成,其從律所取得全部收入,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適用7級稅率,最高45%。還有一種是非提成的工薪律師即不分紅、不提成只領取固定工資的律師,其從事務所取得收入,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總的來說,律師的納稅方式分兩種,一種是比照個體工商戶,作為經營所得納稅;一種是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這二者都有預扣預交,年終都要辦理匯算清繳。至于兼職律師,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收入,依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兼職律師往往屬于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以前要每月自行申報納稅,現在改為年終匯算清繳一次性申報納稅了。依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律師可以享有一個辦案費用支出扣除額,最高可扣30%。2015年底以前一度最高可扣35%,現在又恢復到了30%的最高扣除限額,這個扣除,合伙人依照經營所得納稅時,是不能享受的。2015年底以前合伙人經營所得本來也有費用扣除標準,分段計算,個人年營業收入50萬以下扣8%,50萬到100萬扣6%,100萬以上扣5%,但該政策是過渡規范期間幫助律所建制建賬的,現在沒了,即合伙人的辦案費用是憑票報銷、據實扣除。
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律師的社保費負擔相當重。而社保雖然叫“費”,其實是“稅”,并且是我國最重的稅負,遠遠超過增值稅和所得稅,比例可達到個人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幾。在社保入稅的嚴征管背景下,律師個人面臨著哈姆雷特式的選擇:“to be(當注冊合伙人),or not to be (當提成律師)”。
做合伙人,若個人創收不高,適用的經營所得稅率檔次高過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要多交稅,但合伙人比照個體工商戶,在社保繳費基數上可自己選擇較低標準。而律師的社保,除了內部自行嚴格按照公司制進行管理的事務所之外,提成制或者柜臺制的律師事務所,單位部分繳納的社保和律師個人繳納的社保,實際都是律師個人負擔的。選擇當合伙人,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可以增加自己實際拿到手的收入,這塊增加的收入額,若大于因選擇當合伙人而非提成律師導致的的稅費增加額,則當合伙人還是劃算的。而且,合伙人可以按實際發生報銷費用,這里面也有一些稅收籌劃的空間。
做提成律師,個稅法新規定的綜合所得匯算,以及專項附加扣除等,對個人來說,都是非常有利的節稅措施。年收入20來萬的律師,各種扣除后,基本交不了多少個稅,這方面倒是個利好,但是這樣社保負擔就重了,月收入2萬左右,基本都達到了按照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社保繳費基數最高線,雖然2019年之后社平工資統計口徑改成了包括私營企業在內的全口徑,客觀上攤低了社平工資標準,但按照社保繳費基數最高線繳納社保,律師同時負擔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意味著個人20多萬的年收入,每年社保部分的負擔毛估將達到七八萬元,這是個巨大的負擔。
考慮到通貨膨脹、社保基金缺口巨大、國家面臨人口壓力會采取延遲退休政策等因素,律師個人交或多交社保是肯定不劃算的。雖然在2019年社保入稅過程中,因涉及追溯企業社保歷史舊賬的問題,在民營企業當中引起了恐慌,國家暫停了社保入稅的步伐,目前除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鄉居民社保已經移交稅務機關征收外,其他如城鎮職工社保征管工作暫停移交稅務機關征收,但稅務總局內設負責征管社保的部門和具體制度已經逐漸建立,社保入稅是大勢所趨,提成律師如何解決個人的社保問題,必須引起重視。
至于律師個人具體的稅費問題如何籌劃和安排,相關內容就太多太細,非本文能夠包括的。近期正值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筆者就部分合伙人律師可能會碰到的小問題,做一個提醒。
大家知道,律師是非常善于學習,喜歡著書立說,到處授課。作為律所的合伙人,除了從事務所取得分紅、提成或工資收入,律師還會因發表文章取得稿酬,因授課取得勞務報酬。合伙人律師的收入,一些收入比照個體戶,依據經營所得納稅,一些屬于綜合所得應稅項目,分別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納稅。如取得綜合所得,支付方沒有代扣代繳,建議律師個人自行申報納稅,一般來說,支付方都已經代扣代繳了相應的所得稅。2019年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后,有這些綜合所得的合伙人律師,就面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問題。如果個人匯算后認為可申請退稅的,需要退稅的,筆者建議要仔細斟酌一下,考慮要不要申請退還這部分已繳納的稅款。
為何勸人不要申請退稅呢?因為這涉及個人同時擁有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如何申報扣除費用最劃算的問題。在計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都可以扣除6萬元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費用以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扣除費用(以下統稱“扣除費用”),但不能重復扣,即只能在一邊扣,要么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中扣,要么在經營所得匯算清繳中扣。
假設2019年合伙人律師A在律所取得經營所得40萬,在外講一次課取得勞務報酬5000元,被代扣、預繳了勞務報酬所得稅800元,無其他收入,其個人年度扣除費用總計10萬元。扣除費用按規定只能扣除一次,要么在綜合所得中扣,要么在經營所得中扣。而律師A的經營所得,已經先由律師事務所在3月底之前辦理完成了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合伙人律師A的費用扣除10萬元,事務所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已經計算扣除了。10萬元的費用扣除,毛估為律師A節約了一萬元的稅款。若其后律師A在3月到6月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看到自己個稅APP上還有筆勞務報酬被預扣了800元的稅,自己做綜合所得匯算后覺得符合申請退稅的條件,若其申請退稅就會出現因小失大的風險。本來律師A是符合條件,可以不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如律師A申請退稅,他就是在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退稅成功,收益只有800元,但如果因此導致稅務機關認定律師A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中重復進行了“扣除費用”,而現行規定并不明確,費用扣除到底在哪邊扣,或者應當優先在哪邊扣,這還沒有一個明確的順序規定,這就要看稅務機關的理解了。如稅務機關認定應優先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中進行費用扣除,則律師A此前的經營所得中不應當扣除,已經扣了的就要補回來,就要予以調整補稅補交1萬元,而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中,講課費只有5000元,稅法上的收入額只算4000元,10萬元的費用扣除,只能扣掉4000元,剩余的96000元都無法使用,被浪費了。若被這樣認定處理,退稅800元,補稅卻是1萬,律師A的損失就大了。個人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律師A不要申請退稅,即不辦理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哪怕浪費幾百元錢,但避免了因現行規定不清晰導致的補稅風險。
囿于時間和水平,本文對律師行業和律師個人的相關稅負問題僅做了一些淺顯的論述,提出的問題遠遠多于解決的問題。通過這些問題,希望引起大家對律師行業稅費問題的重視,希望各位律師呼吁國家減稅降費,積極建言獻策,推動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業稅收法規,助力律師行業的規范和發展,助力律師為社會發展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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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以下這六個程序步驟進行征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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