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對被拆遷人來說,是最重要的事情,但是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完全是一臉懵的狀態,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依據,也不知道征收方作出的房屋拆遷補償是否合理,根據廣大被拆遷人的疑惑,律師依據法律進行詳細解讀。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以上就是房屋拆遷補償時,被拆遷人應拿到的補償,如果沒有拿到以上法律規定的補償,被拆遷人要及時向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并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拿到滿意的拆遷補償。
2008年是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無論有沒有房產證,都可以得到100%的賠償。08年以后建造的房子,08-10年的賠償標準是80%。11-14年的60%。15年-17年以后建造
房屋拆遷的補償政策每個地區每個片區,都是有差異的,具體的政策需要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不過,拆遷補償的標準卻是大同小異,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房屋價值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
房屋區位補償價是指被拆遷范圍內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權價值。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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