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全國各地進行了大規模的整改,每個城市都呈現出煥然一新的面貌,這完好的城市面貌離不開老百姓的成全,在土地征收拆遷這一塊,百姓的配合,才能讓政府,開發商順利的進行整改,同時也說明了城市發展迅速,以及現代技術的高超。城市在不斷的發展,土地征收拆遷項目也不會間斷,國家仍需征收大量的土地進行拆遷,但是在這個拆遷過程中,總會因為一些不合理的條約引起被拆遷戶的不滿意,導致了拆遷方與被拆遷方之間的矛盾。
對于老百姓來說,土地是其生存之道,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活來源,當被拆遷戶遇到不合理的拆遷條約時,遇到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時,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律師進行了深度解讀,以便廣大被拆遷人在遇到此種情況時能及時找專業律師維權,討回公道!
首先,在擬定征地補償標準之前應該征求被征地百姓的意見,可謂以人為本。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此外,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也有類似的規定。
了解以上各項規定,大家也能清楚的知道,國家已經通過立法的形式,保證了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發言權。因此,大家在面對土地征收補償不合理的時候,應該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如果被征地農民對于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也有救濟途徑,可以申請協調、復議。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協調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當中,對此也有進一步的規定。
在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無論是從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還是對于批準后的征地補償標準的救濟規定來看,被征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標準都有很大的發言權。因此,當面對不合理的征地拆遷補償時,應該緊緊握住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來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征地方面的案件還需委托專業的拆遷維權律師,此領域的律師能更全面的幫助到您。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需要公布出來,并充分收集公眾的意見,確需修改的,要進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況。除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針對舊城改造,還需要經過多數人的同意,一
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而是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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