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明確了房屋征收時要給予被征收人補償,且將被征收人的范圍界定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未提及對房屋享有他物權的人,也未提到房屋承租人,那么租住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獲得補償嗎?承租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地合法權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可知給予公平補償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1、房屋征收有哪些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房屋承租人可以獲得什么補償?
如果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進行了裝修裝飾,可以得到裝修裝飾補償;無裝修得不到該部分補償;還能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
3、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
(1)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時,對于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應屬于承租人。
(2)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給予承租人。
4、如果遇到征收時,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承租人多繳納的租賃費,出租人應當返還給承租人。
5、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等補償如何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房屋征收時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就征收拆遷相關的補償項目、條件、金額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如果沒有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在向房屋所有人主張損失無門的前提下,可以依據實際占有房屋的優勢,作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征收部門、被征收人進行協商。
2008年是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無論有沒有房產證,都可以得到100%的賠償。08年以后建造的房子,08-10年的賠償標準是80%。11-14年的60%。15年-17年以后建造
房屋拆遷的補償政策每個地區每個片區,都是有差異的,具體的政策需要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不過,拆遷補償的標準卻是大同小異,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房屋價值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
房屋區位補償價是指被拆遷范圍內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權價值。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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