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過程中,很多被征收人想到維權,但是才用的方式卻是花費大量的時間在找媒體曝光,還有的被征收人寄希望于上訪,最終都沒能解決問題,當向導找律師維權時,卻被律師告知錯過了起訴期限,得不償失。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法律是規定了起訴期限的,千萬別錯過了維權時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中共涉及的起訴期限有六個:分別是“十五日”、“兩個月”、“六個月”、“一年”、“五年”和“二十年”。
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能夠提出起訴為前提;以知道行政行為的時間作為起算時間,而非以知道行政行為違法的時間作為起算時間。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在程度上并非要求知道行政行為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能使你確定是否會影響你合法權益必要內容以及能使你可以通過起訴方式維護你的權益的必要內容即可,也就是說,你只要知道該到哪里去起訴誰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所以,當遇到土地征收時,被征收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信訪或者找媒體曝光,這樣費時費力,并且還不能解決征收問題。正確的做法是及時咨詢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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