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首次針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明確了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公共利益”的范圍界定在立法模式中可以分為“列舉式”和“概括式”,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正是采取了正面列舉的方式,將公共利益的情形一一列舉出來,政府不能適用列舉之外的情形來對土地進行征收,土地可以被征收的范圍被列舉出來,這有助于預防和限制行政機關濫用征收權利、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權、促進集約利用土地并減少土地資源的浪費。
所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就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不要被征收方牽著鼻子走,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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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不能觸碰的底線:征收前后,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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