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指的是由于國家機關以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若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帶來了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損害時,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賠償,此類賠償是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如果相關行政部門侵犯被征收方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被征收方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被拆遷人遭遇違法強拆,申請國家賠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1、主體必須適格
即由于征收方的違法強拆行為,導致被征收方產生損失。
2、嚴格按照申請國家賠償法定程序進行
即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的事實依據和要求、申請的時間等基本信息。申請表應當先行遞交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答復,若申請人對答復內容存在異議,則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提起訴訟。若被征收方對復議內容不滿的,可以自收到復議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
3、注意申請國家賠償時效
被拆遷人在遭遇違法強拆,想要提起國家賠償時需要在兩年內提出,兩年的起算點從被拆遷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征收方行使職務,侵犯其人身權或財產權之日開始計算,在實踐中經常是從強拆行為發生之日開始計算,但是被拆遷方被羈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并不計算在內。
在征地拆遷中,非法強拆時有發生,不少被拆遷人由于對法律不了解,往往錯過了起訴期限,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拿到勝訴判決,確認征收部門強拆行為違法后,一定要注意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因此,在房屋面臨強拆時,被拆遷人除了要保存證據外,還應該盡早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合理維權,避免走彎路。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是有期限限制的,對于超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將不會受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在法定期間內,被征收人具備“不復議”“不起訴”“不搬遷”這三個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規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當天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對提起訴訟的有
沒有房產證不一定會被強拆。沒有房產證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違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即使未申領房產證,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遷時應按照合法程序給予補償。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房屋,國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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