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時,被征收人總會經常聽到土地征收兩公告一登記,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兩公告指的是什么?一登記指的又是什么?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本文將進行詳細解讀。
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征用土地兩公告一登記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1、土地征收兩公告: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包括的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2、土地征收兩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的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3、土地征收一登記: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時兩公告一登記的內容介紹,如果在征地過程中缺少這些的,就是違法征收行為,被征收人可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并且要積極向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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