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各項基礎設施不斷建設,土地的利用率在不斷升高。在這個背景下,征收土地在我國農村出現的越來越頻繁,對于被征收人來講,有征地,就有相應的補償。本文將重點講解農村土地征收政策,希望對廣大被征收農民有所幫助。
一、政府征收農村土地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征地用途。
2、征詢被征收的村民意見
征地公告發布之后,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合鄉鎮政府圍繞公告的六項主要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與村民的意見。
3、實地調查與登記
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去征收范圍內對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與數量、規格進行實地調查,并將調查情況現場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進行確認。
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及補償項目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標準進行補償: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具體的征收補償標準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以上就是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相關介紹,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方案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補償必須要給到位,但在實踐中,不合理的補償現象時常發生,被征收農民一定要多加注意,最好及時請專業律師介入維權。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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