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廣大被征收農民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對土地征收相關程序也有了新的規定,本文將集合法律進行詳細解讀,希望廣大被征收人在面對土地征收時,不再驚慌失措,能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土地管理法》對征收土地范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開發建設及法律規定可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體土地,其目的就是為了縮小土地征收范圍,防止隨意盲目侵占農民的土地權益。
新《土地管理法》還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擬申請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公告“至少30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還要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召開聽證會,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具體如下:
1、征地批后公告調整為征地批前先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批后再發布土地征收公告,擴大被征收人對土地征收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2、在批前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并同步啟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征地批后開展補償登記、編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調整為批前開展補償登記、編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且公告至少30日聽取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4、申請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預存,未足額預存的,不得申請土地征收。
5、被征收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在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征地補償是廣大農民朋友最為關注的問題。新《土地管理法》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被征收農民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應盡早向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村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書面表現形式也
征地補償安置費概念是什么?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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