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當聽到土地征收的風聲后,很多被征收農民就擔心土地上的青苗,有些正處在生長期,還沒到收割的時候,不知道在征地時這些有沒有補償,本文將對土地征收青苗補償費進行詳細解讀,希望對廣大被征收農民有所幫助。
青苗補償費是指國家征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或其他方式的補償。為了保護農作物的生長與收成,要盡可能的把工程開工日期安排在農業收獲之后。此項費用指標,是按不同農作物每畝產量進行補償,但一般不得高于本村上半年平均產量的總值。在編制其他工程和費用概算時,青苗補償費應根據青苗補償畝數乘以工程所在地規定的費用標準計算或按占征用土地費用的百分率計算。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以上就是關于土地征收青苗補償費的相關介紹,在土地征收時,如果征收方不對青苗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不要簽字,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要給予的補償,遇到土地征收相關問題,被征收人要盡早咨詢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村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書面表現形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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