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委托人李某某等房屋都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因320國道(江西萍鄉武功山大道)(開發區段)提升改造項目被列入征收范圍內,當地開發區管委會單獨地割裂的作出了房屋征收決定與補償安置方案,因補償安置方案過低,李某某等選擇了找律師依法維權。
案情分析
為了檢驗征收施工的合法性,律師團隊依次申請了武功山大道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施工手續,同時將征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訴至了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理論上講,補償安置方案一般不可訴。但是秉善團隊經分析后認為,國補條例(590號令)明確指出,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管委會將其分裂作出的行為本身違法,分別對這兩個文書立案能夠倒逼法院確認征收決定的違法之處。
案件進程
在律師團隊的堅持之下,撤銷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的訴求終于于2019年4月9日分別立案,并爭取了合并審理。2019年6月6日徐曉倩律師出庭參與了庭審,庭中準確抓住了該次征收的違法之處:
1、不符合“四規劃”;
2、沒有聽取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并修改,未保障被征收人產權置換的訴求;
3、征收決定與補償安置方案分離。
即使被告代理人對于1、2違法點還能進行掩飾,但是分別立案的這一妙處體現出來,展示在法院眼中的違法之處,被告也無力掩飾。終于,2019年9月18日,被告收到了撤銷征收決定案的勝訴判決,確認了征收決定的違法,同時裁定釋明了補償安置方案之訴被本案所吸收。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聽取了徐曉倩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征收決定違法。
一、征地報批前1.征地情況告知市、縣國土資源局制作《征地告知書》并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并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三個條件:①房屋征收必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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