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在征地拆遷中常會出現,很多都是由于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拆遷補償沒談攏,雙方陷入僵局,最終導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強拆。那么在被征收人不同意拆房子的情況下能強拆嗎?哪些部門才有權利強拆?強拆必須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強制拆除房屋一定要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和法律依據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強制行為。因此,征收方沒有強拆的權利,強拆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權的有權采取強制拆遷的機關,被強制對象必須達到法律規定被強制拆遷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可知,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當然,人民法院在執行強制拆遷的時候,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強制拆除房屋。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行拆除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沒有權利進行強拆,就算人民法院裁定強拆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遇到強拆,被征收人要保存好證據,一定要盡早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咨詢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律師介入的越早,對被征收人來說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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