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遷人,在遭遇強拆后,優(yōu)先選擇的方式可能會是協(xié)商、信訪,舉報等。但行政訴訟的時效卻是有限的。我們都知道,強制拆除超過六個月,就超出了法定起訴期限,法院通常是不會立案的。那么,強拆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我們還有救濟的機會嗎?
一、被強拆的房屋,如果存在正式的征地拆遷項目,即便過了強拆的起訴期間,依然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職責之訴。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我國,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經(jīng)過審批之后方有權利進行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故一旦被拆遷人房屋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內(nèi),拆遷或征收主體就應當對涉案房屋實施征收并給予相應補償,這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這種法定職責,不因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而被免除,即便房屋已經(jīng)因行政機關的強拆而不存在,被拆遷人仍然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二、履行職責之訴的主體是一般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應以被訴行政機關負有相應的法定職責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應當經(jīng)過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最終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實踐中無論實際由哪一部門具體實施了補償安置方案,都不能說明實際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部門就是補償主體,在具體實施部門不能依行政授權與被征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xié)議時,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土地征收主體,其依法不能免除補償安置職責。
三、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不受起訴期間的限制,強拆之訴過了時效,依然可以提起履職之訴。
如前所述,土地征收系行政機關依職權應當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被拆遷人有權隨時起訴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對依申請情形下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作出了規(guī)定,但對于行政機關依職權履行法定職責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問題,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只要行政機關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機關即持續(xù)負擔作為義務,該作為義務不因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而消滅,利害關系人便隨時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也就是說,要求履職之訴不受起訴期間的限制。故,此種情形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被拆遷人的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
四、無論被拆遷人是否申請,均有權提起履職之訴。
行政機關對其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因行政相對人的履行申請而轉(zhuǎn)變?yōu)橐郎暾垜男械姆ǘ氊煟瑹o論被拆遷人是否曾向行政機關提出過履職申請,均不影響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履行相關職權。
被拆遷人有任何相關的問題都應該及時咨詢律師,用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滿足強制拆遷必須要具備以下這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內(nèi)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規(guī)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當天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人民法院對提起訴訟的有
1、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2、在被強拆后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3、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4、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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