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目前我國的法治還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國歷史悠久的上訪傳統,面對強拆許多拆遷戶的第一反應不是起訴,而是選擇信訪,覺得去法院起訴太麻煩,信訪能更快、更直接解決問題,其實這個思想是錯誤的,信訪原則上只能有一次審查、一次復查、一次復核這三個解決問題的機會,而且一不小心觸犯越級信訪,很可能被拘留,更需要注意的是,起訴期限被耽誤的話,那么可以說是完全喪失了司法救濟渠道,因此千萬別讓信訪耽誤起訴期限!
一、強拆起訴期限,最短6個月
有些地區的行政機關,經常會以“拆違代拆遷”的方式,做出一些看似有理有據實則違法的文件,然后拿著這些不合法的文件來強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文件,即諸如《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等文件中載明了起訴期限,那么此時強拆的起訴期限,就是從拆遷戶知道強拆事實發生之后的6個月,過了這個期限則不能得到司法救濟。
二、強拆起訴期限,最長1年
如果拆遷戶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就遭遇了非法強拆,那么此時起訴期限最長只有1年的時間;而如果拆遷戶收到了諸如《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等文件后遭遇強拆,但文件中沒有載明起訴期限,那么此時起訴期限,從拆遷戶知道強拆之日起,最長只有1年時間。
三、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有相關疑難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的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信訪、上訪,是群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但是,由于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后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造成了“信
一般情況下商鋪拆遷時,商戶是有補償的。商戶如果在合同期內經營,有合法營業執照,可以主張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裝修費等補償,具體要根據租賃合同相關約定、實際損失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而定。而主要
關于老小區拆遷問題,可能會涉及到舊城區改造或者棚戶區改造等拆遷項目,按照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一般老舊小區拆遷主要目的是為了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相對而言,
1、針對城市居住環境比較差的區域而言,為了改善城市環境,體現良好的城市面貌,多數是要進行棚戶區改造或者是舊城改造的,對于符合改造政策的住戶來說,其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但是補償金額的多少沒有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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