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拆遷過程中,一般情況下都是跟房屋管理部門打交道,若是征收當事人矛盾激化,無法協商的情況下,行政部門就會申請法院介入強制征收土地或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這時被征收人需要了解司法強拆的流程。
房屋強拆程序如下:
1、拆遷調查和項目概算;
2、拆遷管理部門對申領單位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3、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通告》,正式啟動拆遷工作;
4、拆遷主管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投票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5、入戶調查(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調查,實施單位進行附屬物、裝潢的調查);
6、評估結果公示;
7、出具并送達評估報告;
8、正式開始商談并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獎金期開始);
9、搬家、騰房、交鑰匙、領取補償款;
10、拆除房屋。
規定如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遷人一定要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遇到拆遷才能有效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有相關的問題,及時咨詢律師,請求專業的幫助。
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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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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