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對政府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程序作出了新的規定,根據新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向有權機關申請征收土地前,應完成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補償登記、簽訂協議等六項前期工作。
1、土地利用現狀調查
應對土地現狀、地類、權屬、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情況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成果。
2、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應對征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進行全面評估,采用召開座談會、社會調查、重點走訪、民意測評等方式,充分論證,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圍繞風險成因、潛在威脅、可能激化風險的消極因素、化解風險的積極因素和消除、弱化風險的有效措施等進行科學論證、準確研判,形成實施、暫緩實施、暫不實施的評估意見。
3、征前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以及提出意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辦理補償登記的時間、要求等。公告張貼時間不少于30日。
4、召開聽證會
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該規定中的“多數”,法律未給予明確,一般應理解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半以上。聽證會程序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執行。
5、辦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土地使用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照相關證書進行登記。沒有相關證書的,依照承包合同等其他證明材料進行登記。
6、簽訂協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因此時縣級政府尚未申請征收土地,該協議應為預征收協議,協議中應明確擬征地目的和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并明確同意征收土地的意思表示。個別(具體執行標準有待明確)難以達成協議的,應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所有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第二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
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征地用途。2.征詢被征收的村民意見征地公告發布之后,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聯合鄉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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