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拆遷方會想辦法拿走唄拆遷人簽字過的拆遷協議,導致被拆遷人遲遲拿不到協議原件。拆遷方甚至會拿走協議擅自修改上面的信息,這么一來,被拆遷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那么,拆遷辦不給協議怎么辦呢?
一、簽字后留些原件,絕不妥協
在任何情況下被拆遷人手中都應該盡量留有在法律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協議應該是簽訂一式三份,拆遷雙方各執一份,再存檔一份。實際過程中至少需要簽訂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拆遷方只能帶走自己那份。
有部分地方的拆遷方會“騙“被拆遷人,要拿原件回去蓋章。這種理由根本站不住腳,正規的拆遷中都是把村民集中到拆遷辦,現場蓋章并讓村民拿走協議原件。拆遷方專門上門簽協議還不帶印章,就是準備讓被拆遷人踏入設好的圈套。
如果拆遷方要將簽字后的協議全部帶走,那么被拆遷人絕對不能妥協,一定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并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為被拆遷人日后要求履行約定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二、無法阻止拆遷方帶走協議,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
在史律師經手的部分案件中,有部分被拆遷人的協議原件是被“騙“走的,也有部分是在”逼迫“下無奈簽字的。當這些協議在出現在法庭上時,早已不是當初簽訂時的樣子,被拆遷人百口莫辯。
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對被拆遷人的維權是相當不利的,所以被拆遷人一定要樹立起證據意識,即使在被逼迫的情形下,也一定要留下相關的證據。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
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注明此處無內容;
2、對已經簽訂協議的過程進行拍照錄像,并重點拍攝協議內容;
3、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
三、無奈簽字,需及時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后,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無法避免的拆遷已經被修改的,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聯系律師迅速提起法律程序。
在大多數人的常識里,簽訂協議之后,協議的當事人應當人手一份協議,大家依據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一旦有乙方違反協議約定的話,他方可以依據協議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拆遷戶是拆遷協議的簽訂方,所以必須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
如果補償協議存違明顯的不公平、重大誤解、脅迫或是欺詐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是解除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
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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