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城市的發展以及城鎮化不斷的推進,不少房屋將面臨著拆遷,而且拆遷也成了獲得建設用地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總是避免不了各種問題,因此總是會出現老百姓不愿意拆遷的情況。為了不讓被拆遷人權益受損,為了被拆遷人能夠清楚的知道拆遷方的拆遷行為是否合法,土地征收有哪些前置條件?
一、哪些土地是國有的,哪些土地是集體的?
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因此,在我國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國家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于公共建設。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補償性和不可逆性,土地被征收后,原集體所有的土地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不再由集體使用、管理和收益。從上述可以看出,征收土地事關重大,征收有哪些條件呢,審批權限是怎樣的?
二、征地的條件
在我國土地征收指的是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1) 征收土地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2) 行使征地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
(3) 征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土地;
(4) 征收土地應以土地補償為條件。
三、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對用地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而補償又是引起拆遷方與被拆遷方之間的主要因素,所以,在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時,必須要遵循“先補后拆、先安置后搬遷、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對沒有安置補償,而要求拆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拆遷。
如果大家在征地拆遷中遇到違法拆遷或是拆遷補償不合理時,切忌不要簽補償協議,積極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在有效的維權時間內讓律師幫助您解決難題,重獲合理補償。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村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書面表現形式也
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雖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多少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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