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農村土地被國家征用的數量逐年增多,伴隨著土地補償費分配所帶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問題由此顯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越來越多的群眾開始把注意力轉移到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上,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分配起訴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那么,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到底是怎么分配的餓呢?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國家在征收土地時,必然要對土地權利人的財產權利造成損失,在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補償標準和支付對象作出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幾種費用,性質不同,歸屬不同,分配的權利基礎和權利主體也不同。
一、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
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權基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實際上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在土地被征收后,統一支付給作為被征地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如何分配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歸屬
所謂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所造成損失所給與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雖然被征收的農戶不是征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對于被征地農戶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也規定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應當明確,該條是在農村耕地中承包地(承包田、地、山等)被依法征用的情況下,有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糾紛如何處理的規定。
三、安置補助費的分配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為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解決因土地被征用而產生的多余勞動力的安置問題而發給的被征地單位的專屬款項。安置補助費的目的是解決因土地被征用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問題,具有強烈的人身性,安置補助費只能補助給失去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很顯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用而喪失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問題,不需要專門安置,其他形式承包方不能成為安置補助費的給付對象。
同時,《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家庭承包方不可能既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也要求給付安置補助費,只有在家庭承包方放棄統一安置,不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安置的情況下,才存在安置補助的問題。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也是要依據法律規定的來,并不是隨意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的,遇到相關問題,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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