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里,第10條第3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此處提到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呢?
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一定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的活動。
土地征用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補償后,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并在使用完成后將土地歸還給集體的活動。
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相同點
(1)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社會公共利益即有關國家安全、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發展的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實施均以其為基礎。
(2)二者的實施均具有強制性,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均體現了國家具有強制力,同時限制了征收部門和征用部門的權力,其征收征用必須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
(3)土地征收和征用,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土地原有人的利益,因而均需要在合理范圍內給予補償。
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不同點
首先,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征收的土地通常直接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被征用的土地主要是用于地質勘探、搶險救災、施工材料堆場等臨時性、突發性事項,在使用完畢后,需要恢復土地原貌,并交還土地使用者使用。
其次,實施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權的轉移,因而土地征收經歷的法律程序相對于土地征用更為嚴格。
此外,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審批機構不同。土地征收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土地征用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最后,二者的補償項目和標準不同。土地征收情況下的土地所有權已經轉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應當支付給農民的補償費用類型,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同時支付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在征用期間,土地原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得從事農業生產,因而應當補償土地征用期間農民的土地補償、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土地征用與土地征收最大的區別在于:土地征用并不導致土地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經過土地征用后,土地仍然歸集體所有,而土地征收后則意味著所有權性質的改變。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但因集體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村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書面表現形式也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有哪些規定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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