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由于被拆遷人和征收部門因拆遷補償無法協商一致,征收部門為了加快征收進程,就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強拆,殊不知這也是違法行為。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未經法院準許,任何行政機關不能強拆房屋,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就是司法強拆。但是有些征收部門就是不顧法律規定,先拆為快。
最高法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也就是說,無法院準許,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除了滿足司法強拆的條件,由人民法院準許司法強拆外,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強拆房屋!凡是未經法院準許的,都是違法強拆,造成嚴重后果的,是要負刑事法律責任的。被拆遷人如果遇到強拆也不要和征收部門以命相搏,正確的做法是積極收集強拆前、中、后期的證據,第一時間找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介入,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理性維權,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
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
1、房屋價值補償是所有補償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要由又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式來評估確定。對于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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