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廠房被強拆的維權過程中,企業家想要提高補償,比如對房屋損失、青苗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土地租金損失、工人培訓、市場開拓費用損失、未來預期合同收益等是否應予補償,存在諸多疑問。面對強拆決定,有的企業逐選擇自己拆除,沒有補償,有的企業家選擇依法維權,不僅依法得到合理賠償,而且通過與當地政府的來回依法博弈,與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橋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申請國家賠償有嚴格時間限制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國家賠償的申請也有條件要求: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違法;該行為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被拆遷人便可申請國家賠償。
強拆后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征收集體土地上設施農業企業時,為充分合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將停產停業損失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補償。
首先被拆遷人要確認廠房是否屬于違建,認定違建是否合法,并不是所有“違建”廠房在強拆時都應該被直接無償拆違。如果廠房確實是“違建”,被強拆后,可以要求補償建筑材料、建筑內的財產,依據法律規定,廠房雖然被
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暴力強拆,政府在無證的情況下強拆,也是違法行為。強拆也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必須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強制執行的通知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進行拆除。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1、有部分農村危房被強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無主的危房,異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戶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農村危房,具體如下:(1)無主的危房:以前的進城熱導致農村存在部分長期閑置的空心房,這類房屋由于長期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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