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后,拆遷房就再也不主動談補償了,房子沒了補償又沒有,發生在誰身上都不好受。這時就只能聽天由命了嗎?部分當事人及法院認為,在房屋已經強拆的情況下,由于標的物滅失,無法對房屋價值進行鑒定。這樣的觀點其實并不準確。
1、房屋被拆除后,仍然可以進行價值鑒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7起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案例2《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明確,即便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產評估機構也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疑點利益歸于產權人的原則,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
2、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因此,即便房屋已經拆除,也仍可以進行價格鑒定,司法實踐中也已有大量類似案例。
3、另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對被拆除房屋的價格無法鑒定,也可以通過對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鑒定,以此確定賠償標準。
4、如果通過前述手段仍無法鑒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07號行政裁定,也可以通過走訪詢價、參考估價時同區位房屋的市場價格對案涉房屋賠償數額予以酌定。
而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并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于補償標準。
關于老小區拆遷問題,可能會涉及到舊城區改造或者棚戶區改造等拆遷項目,按照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一般老舊小區拆遷主要目的是為了改造城鎮危舊住房、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相對而言,
被拆遷戶與拆遷方初期接觸,談判協商時應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態,為了自己的利益,切忌一味抵觸,將關系鬧僵,導致談判陷入被動,甚至將矛盾激化,引起對方的暴力拆遷行為。"先禮后兵",如果理性談判無效,那就果斷選
一、立刻報警:我們都應該了解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和財產安全,一旦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切記不可以暴制暴,更不要發生沖突,造成其他不可挽留的后果,理智的做法是應該第一時間正
面對房子被強拆后的系列問題,有幾點建議大家可以參考下;1、如果是當面直接的強拆,被拆遷人首先應該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一定要牢記不要以暴制暴或者直接抵抗,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至于警方出警與否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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