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農村,基于當地的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存在只有部分建設手續或者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客觀現實情況,土地使用人或者實際使用權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的現象非常普遍。
因此,很多農村無證的房屋被違法拆遷,被拆遷人以為無證就等于無訴權,便默默接受不合理的補償,主動放棄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
案情簡介
本案當事人孫女士系甘肅省某村村民,80年代向村委會遞交建房申請表,并交納了相關建房費用,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祖屋,其后并未辦理相關的權屬證明文件。
2013年,孫女士房屋所在區域因棚改項目被列入征地拆遷的范圍。2013年5月,市國土資源局作出《拆遷公告》,稱孫女士位于村內的房屋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并且無任何權屬證書,限期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隨后,孫女士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認定上述拆遷公告系針對孫女士房屋所涉土地作出,而由于孫女士未能提供被訴公告所涉土地的權屬證書,不能證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故孫女士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裁定直接駁回委托人的起訴。
律師點評
第一,拆遷公告系針對孫女士房屋所在的土地作出,孫女士基于該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身份享有訴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市國土資源局作出《拆遷公告》系針對孫女士作出的,公告所指向的也是孫女士位于村內的房屋,孫女士作為該拆遷公告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具有利害關系,理應具有無可爭議的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按照當地人民法院的裁定,孫女士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那么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拆遷公告》就是一份相對人不可采取任何救濟措施且必須執行的公告,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也侵犯了相對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無房產證明文件,不能提供被訴公告所涉土地的權屬證書,不能證明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并不當然等于孫女士無訴權。
在農村,沒有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屬于普遍的歷史遺留問題,存在此狀況也是由于社會發展和政府行政管理的綜合原因造成的,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問題,孫女士并無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
本案中,孫女士完全符合村民建房條件,建房也經過村委會同意并繳納了相關費用,是合法建設行為,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審法院單憑所謂的土地權屬證書即確認孫女士無原告主體資格,于法無據,剝奪了孫女士的合法訴權。
第三,市國土資源局系違法。
市國土資源局為推進征收實施工作,僅針對孫女士村內的無證房屋作出拆遷公告,并未與孫女士簽訂補償協議,并徑行決定因無任何權屬證書,限期予以拆除,否則便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于濫用職權。
沒有土地證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遷補償,因為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拆遷補償金不僅包含房屋所有權的價值,還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果你沒有土地證,那么在拆遷過程中你就可能得不到關于土
如果是購買的房子沒有房產證,可以根據房屋的建造時間而算賠償金。2008年以前建的房子,就能得到100%賠償,但是2008年以后建的房子,年限越短,賠償的比例越低。到2018年建的房子,沒有房產證就拿不
首先可以第一時間去補辦,但補辦證書也要看你的建房時間來,一般辦理情況如下:1、1982年前建好的房子只要憑借鎮、村、組開的合法、無爭議的證明,就可去相應機關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申請后會進一步到現場進行不
首先是區分房子究竟是建造在哪種土地上。如果房子是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話,這種房子屬于小產權房,確實沒有房產證,但是,這種房子是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的,而且補償和城市和商品房拆遷補償不一樣,不僅需要讀自建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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