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合法強拆主要指司法強拆,是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那么,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1)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2)作了補償決定,對補償不滿意,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二、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楹庭認為,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要遵守“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裁定不準執行強拆。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超越職權。
(4)、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無法保障的。
(5)、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6)、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五、司法強拆的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1、商業拆遷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一般而言,對于商業開發項目,只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司法強拆只有由征收人來啟動。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通過征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后,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遷。
綜上所述,司法強拆不違法,但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您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滿意,又想阻止司法強拆,要立即提起訴訟或復議,千萬不要超過期限。
行政復議期限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訴訟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若先選擇復議的,要在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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