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時,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最關注的問題就是拆遷補償的多少,這事關拆遷后的生活,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由于各地的經濟狀況、發展水平不一樣,所以并沒有具體的房屋拆遷補償價。但是法律也作了相關規定保障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補償價不能低于這些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以上兩部法律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房屋面臨征收拆遷時,一定要看拆遷方是否遵循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標準進行補償,一旦發現拆遷方作出的補償標準不合理,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拿到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
早前,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在京召開,在工作會議上提出2020年要“穩步推進棚戶區改造”,既是實施“嚴格把好棚改范圍和標準,調整完善棚改貨幣化安置政策”的目標任務也是其結果,重在對這一方針政策的推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征收條例》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滿足特定條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具體的補償標準可以參考下面這三點;一、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土地批準用途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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