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最近看到一個被拆遷人的留言:律師,我家房子蓋了10多年了,最近我們這里要拆遷,現在說我的房子違建,這種情況下我還能拿到拆遷補償嗎?
律師可以明確的告訴被拆遷人:首先需要清除房子具體蓋的年份,10多年要精確到到底是十幾年,因為這個我國2008年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有關,這涉及到房子的違建認定,房子是否屬于違建,具體的請看以下法律分析,被拆遷人可結合自身情況對號入座。
2008年《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第一次明確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翻建、重建、加建等行為的相關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此可知,從2008年開始,就對違法建筑有了明確的規定,2008年以后建的房子必須都辦理房產證,不然就會被認定成為違法建筑。
也就是說,如果房子是2008年以后建的,包括改建、擴建、翻建都要辦理房產證,如果沒有房產證那么在征地拆遷時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獲得的補償也就非常的低,甚至是沒有補償。如果房子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但在2008年以后就有改建、翻建以及擴建的情況,那么2008年以后的部分就只能按照違法建筑來給予補償了,但是2008年以前的可以得到正常的拆遷補償。房屋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在2008年以后也沒有擴建、翻建以及改的情況,那么就可以得到和有證房屋一樣的拆遷補償款。這樣的無證房屋大多是由于歷史遺留原因所造成的。
結合被拆遷人的情況,要看房子是十幾年前蓋的,如果是在2008年以前蓋的,就算沒有相關證件,也是可以和有證房屋一樣獲得補償的,所以是否是違建,并不是拆遷方“一刀切”地認定,而是要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認定。
這樣的情況在征地拆遷中時有發生,拆遷方為了加快征收進程,常會將被拆遷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這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拆遷人一定不能被拆遷方牽著鼻子走,遇到這種情況,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最好及時咨詢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幾十年前修建的農村房屋會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相關的手續,但以下幾種情形不能因此認定為違法建筑:1、房屋建筑的年限較早,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房屋的建設有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合理的政策對房屋
作為被拆人,遇到拆遷方說房屋屬于違建的時候,要遵循這幾條原則:第一,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有的時候,拆遷方告知房屋屬于違建,只是想借機減少拆遷補償,被拆遷人要知道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是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筑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筑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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