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現在有很多的地方都會面臨拆遷,拆遷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否則構成行政違法強拆是要受到法律懲處的,那強制拆遷違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針對這個問題下面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行政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遷違反的法律規定
《憲法》第13條劃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正當的收進,儲蓄,房屋和其他正當財產的所有權."第39條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進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則》第75條劃定:"公民個人的正當財產包括公民的正當收進,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等其他國家單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對房屋私權的保護性劃定。
《合同法》第4條劃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干與." 《民法通則》第4條劃定:"民事流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老實信用的原則."那些關于拆遷糾紛須經行政裁決及強制執行的劃定除了嚴峻違背《憲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與《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這些基本法律的沖突,本應是無效的行政法規。
三、行政強拆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強制拆遷可分為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無論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司法強制拆遷,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行政機關未作出拆遷裁決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安置補償及強制執行問題。
2、拆遷人必須已經按房屋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至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準備或者正在進行針對拆遷許可證或者房屋拆遷裁決等方面的訴訟,并不影響對爭議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4、如被拆遷房屋為保護性文物等,則屬于事后不能補救的事項,也不能進入強制拆遷程序。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者,才能夠啟動強制拆遷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行政強制拆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司法強制拆遷。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裁決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有權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如果市縣政府把不符合強制拆遷條件的房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則這樣的強制拆遷必然是違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首先必須要求市、縣政府的責成行為正確。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強制拆遷違反的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我國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條件,該行政強拆行為是違反憲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的。
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是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
如果真的面臨強拆,務必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如果提前獲得了強拆的信息,當事人一定要提前將家里的貴重物品進行轉移,如果家中有行動不便的老人或者年紀尚小的孩子,也要仔細看護。倒不是說拆遷方一定會不顧一切進行
行政強拆的后果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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