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拆遷存在一種常見的現象:村兒里說什么,大伙就跟著做什么。很多人即使對征收補償不滿,也往往礙于村委會的“面子”,或者看看周圍鄉里鄉親都同意了,也就咬咬牙接受了。很多朋友問,政府征收房屋,如果我不同意,政府能不能強制拆除呢?
具體來講,房屋征收有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征補條例)。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先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該類房屋所占范圍的土地已經屬于國家所有,因此不涉及土地的征收。這在《征補條例》第十三條中有規定,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方案會確定一個被征收人與征收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期限,在期限內雙方如果未達成協議,政府可以就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以及數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征補決定)。此時征補決定應告知被征收人在某個期限內騰退房屋,如不騰退,此時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后,被拆遷人就面臨房屋被強拆的境地了。因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實施強拆的。
再說一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我國沒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體規定和程序,房屋只是被視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房屋對于被征收人來說非常重要,因此需要嚴格法定程序實施征收。很多地方出臺了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辦法或條例,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來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收人是可以就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之后政府作出裁決(即有關被征收人的補償問題的決定)。但是該程序的啟動主體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不啟動補償安置標準的異議程序,政府沒有法律依據作出有關補償內容的決定,當然也沒有具體規定政府如何實施強制征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房屋。現實中,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中,根據法理和參考《征補條例》,大多數人認定這樣的一個程序,即在補償安置方案告知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限期騰退房屋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對上述決定提起訴訟的,如期限內被征收人未交出土地或騰退房屋的,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非訴執行的程序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補償方案,不簽訂補償協議,人民政府是可以實施強拆的。
但是,這也是我要強調的一點,即上述征收和強拆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依規進行。不僅征收機關,征收決定本身,強拆過程都必須依法進行,否則,被征收人不僅可以取得補償,還可以主張賠償。所以說,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過程中,強制執行(強拆)的行為并不都是違法的,但也不都是合法的。要想知道自己家的地和房子是不是被違法強拆強征了,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做更詳細的判斷。
滿足強制拆遷必須要具備以下這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
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
面臨拆遷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強制拆遷,就算是強拆,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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