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是授權主體,行政部門是執行主體,被征收人在面臨司法強拆時,如何判斷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呢?
法律對于司法強拆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需要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后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機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政府部門應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2、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給予被拆遷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給予被拆遷人的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
3、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5、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上述材料便是政府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向當地基層法院提交的材料,材料齊全法院會立案受理。值得注意:盡管行政機關依法具有強拆的權力,但如果行政機關在強拆過程之中沒有依法履行以上程序,那么也將導致強拆行為違法。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對具體實施強制執行行為,如果行政機關或法院在組織實施時違背了以下規定,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維權。
《行政強制法》第18條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近年來,從各地維權案例中能看出在許多征收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時間久遠而缺乏合法證件的房屋往往被一刀切認定為違建,進而在不給予補償或者僅僅給予較低補償的情況下以拆違的名義被強拆,然而事實上,其中一些房屋本身在建造的時候是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的,這類房屋在拆遷過程之中應當被認定為合法房屋。征收方這種“拆違代拆遷”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律師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司法強拆必須依法進行,司法強拆并非想拆就拆,如果您的房屋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強拆,就有權起訴當地政府的司法強拆行為違法。要積極通過法律途徑介入,堅決維護相對應的合法權益。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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