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這樣的一個被拆遷人來咨詢律師,看著現在很多房屋被強拆的人,在律師的幫助下都獲得了合理的補償,自己也想找律師維權,可是不知道時間會不會太晚了,因為自己家的房子已經拆遷四年了,不知道是否還能起訴,來看看律師是怎么說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上述法規對強拆發生之后當事人的起訴期限作出了比較明確的指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被強拆前收到下發的通知書或者決定書等,采用書面形式明確告知了起訴的期限,對此種情況當事人應該在被強拆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被強拆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書或決定書,或者是收到相關告知書但是沒有告知起訴期限的,當事人最長可有1年的起訴期限。
第三種情況:當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強拆了,那么應當在其知道房子被強拆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最長可有20年的起訴期限。
所以,房子拆遷四年了,被拆遷人已經錯過了起訴期限,是不能提起訴訟的,律師也為被拆遷人感到可惜。在實踐中,像這樣的被拆遷人有很多,房子被強拆后,一直執著于上訪、找各種部門,費時費力還沒有結果,往往還錯過了起訴期限。
總而言之,當自己的房屋遭到強制拆除的情況,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知道有起訴期限的情況下對提起訴訟一拖再拖,最終吃虧的只會是自己。律師再次強調,被拆遷人起訴一定要及時,千萬不要錯過起訴期限,遇到強拆,被拆遷人一定要依靠法律維權。
首先我們要知道拆遷補償分為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建筑物的補償,也就是說就算將戶口遷往外地,對于建筑物的所有權還是有繼承的權利的,因此通過這樣的補償就還是能夠自己拿到的,糾結這類問題的人可以緩口氣了。第二種
1、對于這個協議,如果我們不服,我們訴訟,首先,訴訟要有明確的被告,你要知道誰跟你簽訂了協議,這個通常在案件當中很容易確定,因為征收的主體就是跟你簽訂協議的主體。2、行政訴訟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于違法的建筑進行拆除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進行強制拆除,并且對違建人員進行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城管執法部門進行強拆,必須以被拆除房屋為《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違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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