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大量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存保障,若被征收則可能會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年來,因為征地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暴力抗拆以及群眾信訪等矛盾沖突也不斷上升,從而引起了眾多的社會輿論,征地拆遷可以說已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一個矛盾爆發點。其實,老百姓不是真正反對征地拆遷本身,而是一些征地拆遷的方式和手段。因此,無論何時何地,依法行政都必須要作為政府行為的首要準則,以保證征地拆遷在法治的軌道里運行。
目前,國家已充分考慮到老百姓在征地過程中的困難,并下達了最新的拆遷政策。政策禁止了拆遷方對老百姓最為不利的五種拆遷,從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針對強拆的問題。
1、先補償后搬遷
法律明確規定了,實施房屋征收要先補償后搬遷。這是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遷被征收方卻拿不到補償。征收雙方就房屋征收補償的各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然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雙方需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對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這些事項均完成,才算是滿足了“補償在先”這一原則的要求。被征收人要謹記,沒有征收補償決定,對方說的再好,都可以拒絕簽訂任何協議,更可以拒絕提前搬遷。
2、張貼公告有時限要求
張貼公告只為拍照,一拍照立馬撕掉,不讓被征收人看到,這明顯是要欺騙被征收人。這種做法已被法律否定,大家若是遇到這樣的事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就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院落空地也要補償
在實際操作時,部分征收方會以其上無建筑物為由拒絕對這些面積進行補償。然院落和空地也是屬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不給補償顯然是不合理的。房屋征收中附屬的院落空地的補償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后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合理補償。
5、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核
評估報告上的一串數字就決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補償款,所以評估結果是非常重要的。
6、尊重被征收人于補償方式上的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7、禁止暴力逼拆
不配合拆遷工作或遲遲不簽字不搬遷的被征收人,可能會被征收方采取各種各樣的方式逼遷,比如政策壓人、違建威脅、騷擾逼拆、獎勵誘餌、違法偷拆、吹毛求疵等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逼拆”違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遷”,都可以起訴維權。
8、禁止違法強拆
征地拆遷過程中,唯一合法的強拆行為是司法強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強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強拆、暴力強拆、夜間、法定節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違法強拆了,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面對征收方的一些不和規定的舉措,被征收方要學會利用法律法規賦予權利進行維權。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國家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沒有具體的數額的規定。只有一個標準性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筑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
根據《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土地征收的有效條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及依法進行征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
每個拆遷項目的拆遷賠償都不一樣,具體拆遷賠償金額一般都可以通過談判定下來,如果被拆遷人發現拆遷方不按照國家規定賠償的話,首先不要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簽字,更不要與拆遷方做無謂的對抗,拆遷方會再次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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