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天氣預報橙色預警持續走高,環境成為人人必須面對的生存問題,尤其在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的省份需要加大力度改善環境污染,采取更多措施來實施環境保護。因此,禁養、關停成為了環境保護要解決的問題。對于養殖業主,由從前的政策性補助來養殖,到現在的少償、無償或者盡量補償后來強制關停。而對于那些強制拆除養殖場的行為是怎么定性的?要如何來維權?
無論是哪一種強拆行為,都會影響到養殖戶的利益。但是,有一些強拆行為卻是違法的,養殖戶應當主動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接下來,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下有關養殖場被強拆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廣東省中山市某村的村民甘先生,于在2015年在村里經營了一家專業化養殖場,為經營所需,其耗費巨資建設了豬舍及附屬物、購置了專業養殖設備、購買了仔豬、種豬,多年來,養殖場的經濟效益也是相當可觀的。
但是,好景不長,被突如其來的整改打破了,而后就是2018年2月9日鎮政府組織實施的強拆行為,這對于整個家庭來講,簡直就是在面臨一場巨大的災難。無奈之下,甘先生就毅然決然的走上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路。經過朋友介紹,便找到了北京拆遷律師團隊。
律師在了解案件情況后,針對鎮政府強拆養殖場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鎮政府強拆甘先生養殖場的行為違法,并賠償甘先生因此遭受的損失。在庭審過程中,律師主要圍繞“原告甘先生主體資格適格、系被告鎮政府組織實施的強拆行為、本案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及應當由被告鎮政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方面進行辯論的,在律師據理力爭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鎮政府強拆甘先生養殖場的行為違法,并賠償甘先生一定的損失。由于甘先生的損失遠遠不止法院判決賠償的金額,故甘先生不服法院針對賠償部分的判決。在律師的指導下,針對賠償部分,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訴。市中院經審理,最終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強拆主體的確認以及賠償損失的確定”。關于強拆主體,甘先生提供了強拆現場照片、視頻,顯示鎮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在現場指揮清拆人員實施強拆行為,明顯系鎮政府所為,故鎮政府系本案適格被告。關于損失賠償問題。
由于鎮政府的強拆行為,給甘先生造成了重大損失,主要有養殖場豬舍、附屬物、養殖設備、磚瓦房屋的損失。對于具體賠償金額,需要辦案法官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走訪調查、辦案經驗或者評估鑒定等,確定合情合理的賠償金額,不得有違公平、公正原則,不得損害受損方的合法權益。
針對拆除和搬遷養殖場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影響產業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問題,農業部副部長于康震回答說,不應該取締的,不應當禁止的,應當防止盲目擴大禁止的范圍;應當堅決禁止的,但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拆除不是主要途徑,更不要說是唯一的辦法,要有一定的過渡期。
《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因此,以環境整治或環境保護的名義,要求農場無條件封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避免合法賠償的手段,沒有法律依據,以環境保護、違法建設或政策要求為由逃避拆遷補償,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有農民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因為擔心對方的氣勢而中了拆遷方的圈套
綜上所述,無論是以何種名義拆除養殖場,都要有法定的拆除程序,且需要提前協商好補償事宜的,如果強拆不遵循法定程序、且未對養殖戶予以補償,那就是違法的。最后,提醒廣大養殖戶,在面對養殖場強拆時,一定不要畏懼,注意做好取證工作,及時拍照、錄像,打電話報警,盡量避免與強拆人員發生不必要的肢體沖突,要積極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遇到不懂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如果我們遭遇到了違法強拆,那么房屋遭遇強拆后,依法依規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房屋所有人提出賠償申請,申請書中必須注明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要求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眾人合議的
如果養殖場被確定為違建,就不存在強拆這一說法,違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章建筑、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期限內
棚戶區改造針對于城鎮中,歷史遺留的集中成片危舊住房、破房爛院,戶距擁擠不堪,公共設施無法配套,消防出行、生產生活存在明顯公共安全隱患的舊村舊城,本著解決群眾出行、住房安全、生產寬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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