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一直以來都是許多被征收人的噩夢,同樣也是他們不得不直面的一個難題。行政強拆是指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關于行政強拆,被征收人要了解一下這幾點,而今天我們要說的是,行政強拆后可以行政復議嗎?
首先,我們要明確知道,行政強拆的對象只能是違法建筑,而且是那些“不拆不足以消除其不利影響的”違法建筑。所以,如果行政強拆的程序都是合法合規的,那么原則上來說行政復議是不受理的,究其緣由,就是行政強拆違法建筑,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得,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是否在這個過程中得到保障,特別是知情權、救濟權。例如,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催告書、強制拆除決定等,是否依法作出并依法公告給當事人,是否聽取陳述申辯,當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也不履行。
簡單來說就是,在行政強拆之前已經給了當事人復議的期限,在此限期之間,沒有復議也沒訴訟,依法實施了行政強拆。不過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行政強拆的有權主體是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鄉村規劃區的違法建筑,行政強拆的有權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如果,行政強拆的程序有問題,違法了,則另當別論。
還有一點就是在征收時,可以行政強拆嗎?不可以的,進入征收領域,強拆行為必須由有權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執行,這就是“司法強拆”。
我們再來了解一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處理行政爭議時適用行政復議法。
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第26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申請行政復議是被拆遷人的法定權利。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不僅可以就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在以下情況中,被拆遷人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作為;(2)申請違法用地查處,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3)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強拆違法等。
申請行政復議,是被拆遷人維權的重要途徑。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被拆遷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通常,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當然,如果被拆遷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在拆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申請行政復議是被拆遷人獲得合理補償的重要維權途徑。在實踐中,有的被拆遷人剛申請了行政復議,拆遷方可能就會讓步,通過進一步談判,有的被拆遷人就獲得了合理補償。
這個其實是可以明確的,當然不能強行拆除仍在行政復議期間的建筑,違法建筑認定是一個嚴格的過程,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除也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機構不得以違法建筑為由隨意拆除他人的房子。同時,依據法律規
如果真的面臨強拆,務必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如果提前獲得了強拆的信息,當事人一定要提前將家里的貴重物品進行轉移,如果家中有行動不便的老人或者年紀尚小的孩子,也要仔細看護。倒不是說拆遷方一定會不顧一切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亦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這兩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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