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經常能看到關于強拆的新聞,強拆也不一定全是違法的,有些強拆的確是暴力執法,法理不容,而有些強拆確是合法合理,法律賦予國家機關在一定條件下的強拆權力。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的強拆才是合法的呢?
強制拆遷的主體
法律規定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法院,其他機關和組織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力。
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有補償決定,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如果強制執行申請書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哪些房屋可以強拆?
1.違章建筑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2.拆遷裁決決定應拆遷但未在限期內搬遷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環保問題在企業發展中所占的分量越來越重,除此之外還有企業職工的安置等都要考慮在內。補償安置問題一定要在搬遷之前協商完畢,這才有落實的保障。如果因為環保問題面臨關?;蛘甙徇w的問題不要驚慌,因為這些或者是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