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征地拆遷時,不少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不知道什么樣的補償才算是公平的、合理的,其實國家早就出臺相關法律,對征地補償標準作了規定,這些法律切實保護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征收方不遵循這些補償標準,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可拒絕!
1、征收補償要公平、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也就是說,如果被征收農民的生活水平比征收之前還要低的話,那么征收補償一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被征收農民可以拒絕征收。
2、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于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補償均價低于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價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這種情況,被征收人要及時進行維權,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選房還是選錢,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選擇補償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比較大的話,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既拿拆遷款,也要安置房,如果征收方在征收時不顧被征收人意見,強行安排被征收人拿錢還是拿房的話,這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必須要先補償、后搬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后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加快征收進程,達到快速拆遷的目的,又或者讓被征收人處于不利的談判地位,征收方掌握充分的主動權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只給被征收人較少的補償。被征收人一定要堅定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不動搖,不要被征收方誤導。
當面臨征地拆遷時,被征收人要依靠法律維權,國家出臺法律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收方的征收行為,征收方就得依法進行征收拆遷,否則就是違法的。如果被征收人遭遇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拆遷補償,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拿到滿意的征收拆遷補償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1、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2、征地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
對這一塊稍微有所了解的話,我們應該就能知道對于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的,那么有沒有一個全國適用的標準呢?答案是有的,具備指導意義的標準我們來看看;(一)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土地批準用途
1、按照政府文件還有當年的果樹市場估價,當年的都按苗木價,多年的按直徑,高度,寬度。但每個地方的青苗補償標準都不一樣。每畝多于規定棵數按標準計補,少于規定棵數的按每棵樹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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