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發展進程加快,很多居民的房屋、土地被征收拆遷。可能對于大部分被拆遷人來說,拆遷是好事,只要補償合理的話,但是也有一部分當事人認為房屋是屬于自己的財產,并不希望被拆遷,那么,拆遷戶如果不想拆,有什么辦法拒絕嗎?一起來了解下。
不同意拆遷是否可以有效阻止拆遷
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律師提醒:征地拆遷事項涉及到城市規劃和經濟發展,不可能因個人原因而停止。被拆遷人可以合法地爭取最大權益,對拆遷賠償的情況有異議的,也應當依法處理,有相關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有權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要該項目得到合法程序的批準,依法進行征地補償是合法的,換句話說如果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國家征收的,則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
被拆遷人在持拆遷款購買新房的過程中,憑當地拆遷辦開具的拆遷證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和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復印件(蓋拆遷辦公章),地稅部門將根據拆遷補償金額依法進行契稅減免。根據契稅相關政策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子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在拆遷時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如果您家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子,那么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征收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財稅〔2012〕82號文件規定:“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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