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當事人咨詢:我的房子是1989年建的,一直沒有房屋相關證書,現在面臨拆遷,屬于為證房屋,在拆遷時怎么賠償?
在實踐中,有不少人的老房子面臨拆遷,由于沒有證件或者證件不完整,都被一律按照違建認定處理,可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如果一律把無證房屋認定成為違法建筑是非常不合理的。本文律師結合相關法律為大家進行分析,希望對有此類問題的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有所幫助。
2008年1月,《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第一次明確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翻建、重建、加建等行為的相關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此可知,從2008年開始,就對違法建筑有了明確的規定,2008年以后建的房子必須都辦理房產證,不然就會被認定成為違法建筑。
如果房子是2008年以后建的,包括改建、擴建、翻建都要辦理房產證,如果沒有房產證那么在征地拆遷時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獲得的補償也就非常的低,甚至是沒有補償。如果房子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但在2008年以后就有改建、翻建以及擴建的情況,那么2008年以后的部分就只能按照違法建筑來給予補償了,但是2008年以前的可以得到正常的拆遷補償。房屋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在2008年以后也沒有擴建、翻建以及改的情況,那么就可以得到和有證房屋一樣的拆遷補償款。這樣的無證房屋大多是由于歷史遺留原因所造成的。
當事人的房屋是1989年建造的,就算沒有相關證件,也是可以和有證房屋一樣獲得補償的,那么具體的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由于歷史原因導致很多房屋沒有證件,所以不能將這類房屋直接認定為違建而不給任何補償或者較少的補償。對于像當事人咨詢的這種無證房屋的情況,如果拆遷方直接認定成為違法建筑,故意降低補償,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的,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的幫助。
從法律的角度上嚴格的來說,違建房被拆除是不能享受拆遷補助的,不過在實際的拆遷過程中,絕大部分的違建房都有獲得相應的補償,但補償標準也是各個地區有所不同。違章建筑的房屋根據房屋建設的時間來判定賠償的方法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一般都是因為相關證件不足或者新加蓋部分沒有得到審批,房子被認定成違建,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要被強拆,到時候不但房屋征收補償款拿不到,甚至連安居之處都沒有了。《城鄉規劃法》第41條
一般來說,違建指的是沒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許可等,也就是普通民眾沒有去相關部門辦理建房手續就建設的房屋,這類房屋可以劃分為兩種其情況,一是沒有批準登記也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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