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時,總會出現想當釘子戶的人,有的是為了拿到更多的拆遷補償,堅決不搬;有的是住了一輩子的地方,不想搬;還有人認為不能強拆,堅持不簽字,心安理得地當釘子戶。然而,并不是說不搬走就不能拆的,法院是可以進行司法強拆的。那么,釘子戶在什么情況下會被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法院要依據政府提供的強制拆除申請書及其相關證據材料,在審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準予強制拆除,并確定強制拆除的實施主體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說法院在執行司法強拆之前,要依據政府提供的相關材料,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合理合法才能準予強制拆除。
一、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征收方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司法強拆?
國有土地上的司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條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搬遷的;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
集體土地上的司法強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外,《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擬明確,當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合法產權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關規定的,市、區政府可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個別征收。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當釘子戶的要注意了,只要符合司法強拆的條件,房屋也是會被強制拆除的。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遇到征地拆遷的問題,不要認為死扛到底房屋就不會被強拆,一定要咨詢專業拆遷維權律師。
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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