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拆遷戶能不能盡早拿到合法合理的滿意補償,往往是決定拆遷進度的一個關鍵因素,而地方行政機關又經常與民爭利,給的補償特別少,因此拆遷戶肯定會拒絕搬遷,拆遷戶這樣做并不違法。于是乎,有些拆遷方就會采取非法強拆的方式來拆除房屋,這樣做事非法犯罪的嗎?
很明顯,這種非法強拆已經涉嫌犯罪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非法強拆就會涉及到暴力強拆,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也不止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看暴力強拆可能犯哪些罪。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方強行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或者進入被拆遷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故意造成被拆遷人或其他人輕傷以上的,如故意毆打被拆遷人至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殺人罪
拆遷過程中,若發生暴力沖突,拆遷人殺死了被拆遷人或其他人,則應當認定拆遷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拘禁罪
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限制被拆遷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非法破壞財物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破壞生產經營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人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的,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尋釁滋事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有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八、侮辱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遷人或其他人的,應當以侮辱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九、報復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違法行為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或構成報復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該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征地拆遷中,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拆遷搬遷工作,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同時征地拆遷必須符合“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任何要求拆遷戶先搬走后給補償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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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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